校政发科〔2015〕9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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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和《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利用我校资源创造的职务成果,包括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登记鉴定等有记载成果以及其他技术成果。本细则中所称“研发团队负责人”,是指有记载成果文件中排在第一的人或实施转化的负责人。成果转化前,研发团队负责人需要取得团队全体的书面授权并约定分配,以便担当转化负责人。
第三条 转化负责人承担科技成果的技术解释与实施,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不能违背我国现有法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研发团队负责人向科技处书面报告科技成果转化申请(包括科技成果,目标客户,转让类型,价格)。转化类型包括: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作价入股等。
经科技处受理后,研发团队负责人与学校签署处置授权书,约定成果转化名称,负责人,转化类型以及受益分配。对于以财政投入为主创造的有记载成果,学校受益比例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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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对于财政投入较少或无财政投入的有记载成果,学校受益比例不低于1%-5%(为促进转化暂定不低于1%,股权受益不低于5%);对于其他技术成果,学校现金受益不低于1%,学校股权受益不低于5%。
第五条 研发团队负责人配合学校与目标客户针对待转化科技成果进行协商定价。条件许可或有必要时,应在一定范围内询价,或采用挂牌竞价或第三方评估进行参考。
第六条 协商定价完成后,起草《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待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以学校名义与目标客户签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对于作价入股,也可由学校,研发团队负责人与目标客户签署三方协议。
第七条 科技处对所签合同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财务处依据政策对所签合同申请税收优惠。待确认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到款后,财务处向受让方开具发票。如特殊情况需要预借发票,根据财务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科技成果收入到款后,财务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扣除应缴纳的税款,扣除转化发生的直接成本,余下收益作为可分配收益。
第九条 根据处置授权书的约定受益分配,研发团队负责人到财务处办理入账和分配(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学校鼓励并允许研发团队的受益直接转为科研投入,自由选题并自主申报立项(鼓励选择无现金支持的纵向科研),根据申报书约定的预算与目标参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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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或学校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该申报书为从合同协议,伴随成果转化合同与受益而生,科技处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作价入股,根据处置授权书约定的受益分配,由学校把相关股权奖励给研发团队,余下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如果是三方协议,直接在协议中明确受益比例。
第三章 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研发团队负责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条款。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该及时通知,相互沟通进行补救。合同需要变更或解约的,应当依法完善手续。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成后,科技处与研发团队负责人如实填写科技成果转化处置备案表,并提交给政府科技管理部门。
学校科技处、资产经营公司与二级学院等对研发团队的成果转化进行验收并归档。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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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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